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90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游美琴
賴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羅東竹林郵局(設宜蘭縣羅東鎮)及羅東鎮農會(設宜蘭縣羅東鎮)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