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部分,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陳品洋「屏東縣○○市○○街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該催告函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