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人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催告債務人林小燕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催告函送達其住居所2處地址均應陳報)。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其中債務人徐慶鐘部分,分別於114年11月5日、114年11月19日向「屏東縣佳冬鄉進學街112巷15號」之地址為送達,惟上開地址非其戶籍地址,且114年11月5日之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故請確認114年11月19日之催告函如非債務人徐慶鐘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