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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思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狀事實及理由僅記載借款4筆,惟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為5紙,故請陳明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部分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之債權,如欲請求,請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三、承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部分,亦僅有4筆欠款明細,尚難確認係對應聲請人請求之何筆欠款,故請提出完整之欠款明細資料(可看出各筆欠款尚欠之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