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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李炎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東港鎮船頭段114、114-2、115、115-2、116、116-4、116-5地號,及其上同段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許○○(登記日期:民國115年4月16日,登記原因:信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之催告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