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陳○○所有,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32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登記日期:民國115年3月31日,登記原因:信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清晰之催告收件回執(可看出收受日期),或陳報上開催告函債務人邱恒誠之收受日期(網路郵局之郵件查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