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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榮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6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通知收件回執,係寄債務人「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1」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非本人收受,尚難認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故請提出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送達之催告通知,並陳報該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