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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方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聖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本件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部分,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劉聖暘「屏東縣○○鄉○○路0巷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該催告函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