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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筱蓓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鄭筱蓓所有(登記日期民國114年11月3日,登記原因贈與),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鄭筱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為本件之相對人及應送達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