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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廖○○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9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登記原因:信託,委託人:田豐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共二筆借款),並確認是否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送達,如非送達其戶籍地址,且非本人收受,催告函應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