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余○○所有(登記原因:贈與),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