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閎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設定義務人為許閎翔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書影本(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書影本,抵押權設定金額為3,240,000元、設定義務人為許信雄,與本件聲請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