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5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阿三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有除相對人張富鋊、張李芙美及張藝齡(即上開不動產繼承登記之所有權人)外之合法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