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8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如意)新臺幣(下同)50,000元、950,000元部分之授信約定書(可看出有加速條款之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