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瑋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13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借款,其中新臺幣7,790,000元部分,約定之本金、利息償還辦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