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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藍林瑋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林瑋錡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黃偉恩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偉恩邀同相對人藍林瑋錡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6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19日起至143年1月1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14年9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374,542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5年1月31日、115年3月17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分別於同年2月4日、同年3月19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藍林瑋錡及債務人黃偉恩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資金來源暨用途切結書、保證人宣告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藍林瑋錡、債務人黃偉恩,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光明

1162

0
0
843.35
100000分之5435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63
興安街13號五樓之3
光明段116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五層75.81,總面積75.81
陽台7.52
全部
共有部分:光明段1045建號**729.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