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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可確認收受或退回日期),並應注意是否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送達,如非對其戶籍地址送達,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函之送達,並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