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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43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王○○(登記日期:民國115年1月16日,登記原因:信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