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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全民綠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宏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啓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顏啓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