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仁山、統賀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相對人統賀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431923400號函廢止登記,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股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