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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  
相  對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