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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賴力維  
相  對  人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吳錦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2,092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7,169元(計算式:本金15,917,011元+利息158,876元+違約金11,282元=16,087,169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092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完畢(見第一審卷第8、9及161頁)。又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雖有減縮其聲明,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6,087,161元(計算式:本金15,917,011元+利息158,876元+違約金11,274元=16,087,161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惟經核定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並無變更,仍為172,092元(見第一審卷第299頁)。從而,依上開判決意旨,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2,092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
訴之聲明項次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第1項
1
利息
261,197元
113年9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2,810元
2
違約金
261,197元
113年10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208元
第2項
3
利息
12,994,319元
113年10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132,519元
4
違約金
12,994,319元
113年11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9,483元
第3項
5
利息
816,48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6,188元
6
違約金
816,480元
113年11月3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90元
第4項
7
利息
596,916元
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38元
8
違約金
596,916元
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41元
第5項
9
利息
516,007元
113年10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66元
10
違約金
516,007元
113年11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67元
第6項
11
利息
732,092元
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7,055元
12
違約金
732,092元
113年11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493元
加總
本金:15,917,011元
利息:158,876元
違約金:11,282元
合計:16,087,169元
附表二:
訴之聲明項次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第1項
1
利息
261,197元
113年9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2,810元
2
違約金
261,197元
113年10月27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208元
第2項
3
利息
12,994,319元
113年10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132,519元
4
違約金
12,994,319元
113年11月3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9,483元
第3項
5
利息
816,48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6,188元
6
違約金
816,48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82元
第4項
7
利息
596,916元
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38元
8
違約金
596,916元
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41元
第5項
9
利息
516,007元
113年10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5,166元
10
違約金
516,007元
113年11月5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367元
第6項
11
利息
732,092元
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3.415%
7,055元
12
違約金
732,092元
113年11月9日至114年1月19日
0.3415%
493元
加總
本金:15,917,011元
利息:158,876元
違約金:11,274元
合計:16,087,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