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順德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隆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爲3分之1,主張請求之遺產依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2,095,962元(6,287,887×1/3=2,095,96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6,0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繼承人黃金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