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張小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瑞淇
代 理 人 蔡瑞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黃龔瑞寶
代 理 人 黃珮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譁宸即黃惠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