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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張小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瑞淇  
代  理  人  蔡瑞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黃龔瑞寶
代  理  人  黃珮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譁宸即黃惠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