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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樂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樂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2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