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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啓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戴淑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啓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4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