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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忠益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忠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3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