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忠益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忠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3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