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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月綢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月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5年5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