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葉錦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錦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