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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葉錦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錦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