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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惠雯即蔡政祝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惠雯即蔡政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