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銘得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銘得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自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債權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86,956元,清算債權已全額受償,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件經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免責,有上開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憑,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具狀表示意見。又依11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清算事件之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示,各債權人均已全額受償,分配不足額為0元,是聲請人之債務全數清償完畢,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