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