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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東洋製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6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指派為東洋製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清算人,惟因東洋公司名下尚有財產尚未處分完畢,恐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3日經本院裁定為東洋公司清算人,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等節,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字第8號選任清算人卷宗確認無誤。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聲請人已具體說明東洋公司清算工作之進度及歷程(清算人業於115年4月23日簽約處分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交易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00元;清算人於115年6月27日召開股東常會,本次會議除向股東報告公司目前清算及處分土地進度,以及處分部分土地後,剩餘土地之面積與估價外,尚議決下列事項:①承認東洋公司114年度財務報表;②審議東洋公司處分土地盈餘分配及利用;③審議東洋公司以帳列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詳聲請人提出之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買賣契約書、東洋公司115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剩餘土地估價表、東洋公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因尚有財產尚未處分完畢而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故認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5年6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6日止。
四、第按清算人不於6個月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4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334條(股份有限公司)準用。查本件清算人自就任已來,已歷2年有餘,又東洋公司既已辦妥解散登記,清算人乃至全體股東,自有義務儘速了結本件清算程序,無從再以公司型態延續任何與清算程序不相關之業務,俾符公司法清算章節規定之旨。爰請清算人酌向股東宣導上情,並應確實檢討:新購高雄製鋼股份有限公司袋地、國有財產局土地與了結公司現務之關聯性及必要性;以利加速辦畢本件清算業務,而符法制,一併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