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康敏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斗不動產有限公司、彭宥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