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洪筠靚
上列原告與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㈠被告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10,000元,及自10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孟珊應連帶給付原告968,816元,及自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被告謝孟珊應給付原告3,310,000元,及自10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謝孟珊應給付原告968,816元,及自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利息部分均為2,949,143元【計算式:0000000×(13+255/365)×5/100+968816×(14+29/365)×5/100=2,949,143元】,是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7,227,959元【計算式:0000000+968816+0000000=7,227,959】,故本件以7,227,959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091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在本院為准否之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主張地址應遮蔽部分,請自行於各項書狀上就自身部分為隱匿,並另外單獨向本院陳報關於原告之送達地址。
四、請原告提出被告謝孟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