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林燕昭
林桓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命被告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