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宛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