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3號
再審聲請人 徐世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廖鈞霖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