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里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姿瑩、林建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84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志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