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案妹,三人皆在房間,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因A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C未聽見A的聲音,且已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C起床查看,見A拿枕頭棉被蓋住其妹臉部,C趕緊抱起案妹,但案妹已無呼吸心跳,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電話並要C將案妹立即送醫,但仍宣告不治,醫師診斷案妹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功能不彰,且親屬照顧資源有限,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安置A,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嗣經鈞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停止C、D對於A之親權,並由A同住之祖父B擔任之監護人。
㈡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
⒈生活適應:A於寄養家庭適應狀況良好,睡眠及飲食正常,會自行盥洗、洗便當盒、收玩具,寄媽也會在旁觀察A及教導A清潔動作及方式。寄養爸媽觀察A在寄家情緒表現自在,個性活潑好動、易親近人,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週末寄爸媽會帶A參加教會活動,A在教會活動中可以配合團體唱歌及表演動作,寄養家庭持續培養A規律生活作息及自理能力。
⒉就學狀況:A在校持續有打人的行為,導師耐心輔導A,並申請陪讀助理員,協助A在課堂中穩定學習,A目前已能逐漸拉長學習時間,顯見A持續進步中,老師也會與寄養爸媽討論案主狀況,共同導正A以促進其發展正向人際互動及關係。
⒊身心狀況:寄養爸媽陪同A每週一次心理諮商心理師會與寄養爸媽討論A情緒行為及生活適應情形,共同協助A穩定,心理師回饋A在此寄家生活適應佳,情緒行為逐漸穩定中。寄養爸媽每月陪同A至屏基身心科回診服藥,A目前使用藥物為:早上大塚安立復3顆、利他能2顆、中午利他能1顆。
㈢A安置期間,115年1月至115年3月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115年1月27日:案姑姑本次會面有預備果汁及餅乾給A,A看到案姑姑及B心情很愉悅,有給予案姑姑及B擁抱,案姑姑及B詢問A過年返家吃團圓飯,A表示願意並提及想要B家的恐龍玩具,希望下次B可以帶來。案母本次也透過視訊與A會面,關心A安置生活,並叮嚀A要好好上課及聽話。115年2月16日:案姑姑原本預計帶A返家吃團圓飯,但案姑姑當天需加班,擔心A返家時B及親戚們喝酒,無人能載A回去寄養辦公室,故取消本次會面。115年3月27日:本次會面親屬有案姑、案姑丈及B,案姑及B積極主動關心A生活近況,案姑丈僅在旁未與A互動,A專注玩自己的玩具,簡單回應案姑姑及B的關心。案姑姑向A表達很想念其,並主動陪同A玩玩具,才與A有互動,A也開始會主動邀請案姑姑一起玩玩具。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然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案姑姑有意代替B照顧A,惟其尚未有具體的照顧計畫,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3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等、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B曾向聲請人社工表達已無能力及意願照顧A,而A之姑姑雖有意願照顧及監護A,惟其照顧及親職能力尚待評估,經專業社工評估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且B亦同意本案延長安置,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以確保A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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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保密 |
B A05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
C A0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D A06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