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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本件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開案,然開案後,仍發生多次不當管教及通報情形,114年12月6日,案父B於○○分駐所前大聲管教案主A並口出不當言語,經警方介入處理;114年12月14日,A表示前一日在家睡覺時因忘記關燈遭B以拳頭毆打其後背及手臂;115年1月12日,A表示額頭腫包係自己撞到造成,手臂瘀青原因不明,臉頰瘀青則係因自己亂說話被B捏臉造成。115年2月18日,案父B毆打案主A,致A受有臉部瘀傷及兩手瘀青。115年2月26日,B於當地超商再度以拳頭毆打A頭部並以安全帽攻擊A身體。B情緒控管能力不佳,多次以不當方式管教A且未能有效改變管教方式,相關處遇措施及安全計畫亦未能落實,致A長期處於可能再次受到傷害之高風險情境,對A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經盤點案家親屬資源,目前並無其他有意願且適合之替代照顧者,為維護A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聲請人於115年3月2日晚上21時02分緊急安置A,並經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7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5年6月4日。安置期間,聲請人召開TDM會議,B同意A前往醫院評估身心狀況,目前對A進行心理衡鑑中,亦同意由社工陪同前往就醫,目前B已有穩定就醫及回診。B同意進行20小時親職教育課程並配合親子會面規定,目前課程已完成2小時,剩餘課程尚執行中,115年3月至5月B皆申請並進行一次親子會面交往,會面交往期間B無再出現情緒議題,與A有正向良好互動。B同意聲請人社工協助媒合檢視財務管理、改善居家空間及設備,並討論是否加入兒少發展帳戶計畫,然目前均尚待媒合及進行。綜上所述,B已開始配合進行就醫,但情緒控管能力、暴衝行為尚待時間觀察成效,同意配合事項亦尚待時間操作媒合,經盤點案家相關親屬資源,目前仍無其他有意願且適合之親屬可提供替代照顧,評估B及案家現狀尚無法讓A返家,為維護A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發展環境,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A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查詢資料、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TDM會議紀錄、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7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爰審酌本件A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疑受不當管教及對待,B未能提供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照顧及教養能力仍待提升,為確保A之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因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真實姓名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118號)
 A A03 女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安置中)
 B A05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