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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8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之生父B與生母C離婚後,由生父B單獨監護兒童A。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接獲通報,兒童遭生父B不當性對待,遂於當日對兒童A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1年度護字第60號裁定繼續安置,嗣於112年11月9日結束安置返生母C家庭照顧,而於113年2月29日因生母C無力管教,委由聲請人安置兒童A於庇護所至113年5月3日,於113年5月3日結束庇護所委託安置返回祖父母家中受照顧迄今。兒童A返回祖父母家中同住時,生父B配合聲請人之要求,搬離祖父母家並自行在外租屋居住,不與兒童A同住,亦不得單獨與兒童A接觸,惟聲請人於今年農曆過年前發現並確認,生父B已私下搬回祖父母家同住,並與兒童A同房睡覺,經聲請人多次以軟性方式與生父B溝通、協調,生父B迄今均無搬離祖父母家中之意願。經評估兒童A為家內性猥褻案件之被害人,且經診斷有過動、躁鬱及情緒行為障礙等情形,又生父B性不當對待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2年判決確定,然生父B仍私下回與兒童A同住,顯有再度接觸、控制及侵害兒童A之高度風險,故為維護兒童A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5年3月16日下午19時30分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8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5年6月18日止。兒童A安置期間,聲請人已要求生父B搬離住所,並約定須於第三人在場情形下始得返家探親,且最晚應於21點前離開案家,惟生父B未能遵守相關規範,仍多次私自返家過夜。嗣於115年5月13日,生父B再次違反約定返家,聲請人社工與兒童A討論轉換安置處所時,兒童A情緒激動欲自傷,經協助就醫後,目前先住院治療,後續將再與生母C與案祖父母討論後續照顧事宜。綜上,兒童A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返家後恐再遭受侵犯之虞,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8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雖兒童A、生父B均表示不同意延長安置,惟審酌兒童A年紀尚輕,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生父B於性不當對待之刑事案件業經判處有罪確定,亦不配合聲請人之返家安全計畫決議,兒童A若返家仍有遭受侵害之虞,又別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確保A之安全及權益,並提供其完善身心照護及專業資源協助,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5年度護字第133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3年11月7日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現安置中)
B  A0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7月25日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C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6月26日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