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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縣長周春米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樓「內埔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通報及安置原因:案母B於114年12月初於屏東基督教醫院生產,因兒童A出現呼吸不順暢且體重過輕,故緊急入住屏東基督教醫院新生兒加護病房治療。社工透過案外曾祖母D及案大姊E知悉案母B疑在懷孕期間仍有吸毒之行為,故兒童A出生後隨即進行新生兒健檢及採驗毒品,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業經聲請人社工評估案母於懷孕期間疑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兒童A身心發展及權益;另案家家庭照顧量能不足及經濟狀況不佳,皆不利於兒少發展,且案父母疑持續有施用毒品之情形,考量兒童A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故評估兒童A再遭受物質濫用影響風險高,案父母目前顯無適足之能力可提供兒童A適當的照顧、教養及保護,故聲請人於114年12月22日14點46分啟動緊急安置,媒合至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所屬寄養家庭。另評估72小時不足以確保兒童A之安全與權益,乃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繼續安置(114年度護字第325號)及延長安置(115年度護字第60號)在案。㈡處遇情形及本次聲請延長安置原因:⒈親子會面與兒童A於寄養家庭受照顧情形:⑴兒童A安置迄今,案父母未主動申請與兒童A親子會面,經社工詢問及說明親子會面用意,案父C仍表示沒有會面意願,案母則擔心會面後會有捨不得之情緒,因此只想要保有兒童A照片,案母雖於團體決策會議中同意兒童A出收養之未來處遇方向,但對兒童A仍關心與在意,未來與兒童A進行親子會面意願表示會再思考,故後續社工再持續與案家討論親子會面的可行性。⑵兒童A在寄養家庭作息穩定,睡眠及飲食情形良好,體重持續增加,生長發展狀況穩定;目前兒童A已經開始嘗試多種副食品,食用後皆無明顯不適情形,胃口佳且不挑食。⑶寄養成員皆十分喜愛兒童A,會主動陪伴、說話、逗笑及抱抱兒童A,家庭互動氣氛良好;同住的兩位寄養姊姊也會協助照顧兒童A,整體寄養家庭互動情形良好。⑷兒童A看到熟悉的人靠近時,會主動微笑、發聲,依附關係佳,但當肚子餓、需求未被滿足時,兒童A會以哭泣表達需求,但在照顧者安撫下能逐漸穩定情緒。⒉案父及案母生活概況:⑴案母近期有嘗試到案家鄰近豬腳街擔任清潔工,但僅維持三天,就因家中摩托車壞掉而中斷工作,目前仍處於無業中;雖案家持有低收相關補助,但家中人口眾多,入不敷出;案父於114年7月勒戒出監後失聯數月,114年10月返家後,持續從事臨時工的工作至今,據了解案父每週工作時間不固定,有時甚至一週僅外出工作1-2天,一次工作領取2200元的日薪,工作頻率的不穩定,使案家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經社工觀察,案父母對於生活缺乏積極度,案母工作中斷後,對於找工作態度較為消極,另家中交通工具僅一台摩托車,進而衍伸如需外出工作,但交通工具不足的困境,但家中又無盈餘添購交通工具等情況,且案父母習慣依靠娘家人提供協助及仰賴社會福利補助以維持基本生活,社工評估案父母現況確實無法提供兒童A適當且穩定的生活照顧。⑵案母過往已生有四名子女,其中案大兄G跟案二兄H皆於114年3月10日因家中經濟不佳及無照顧資源委託聲請人安置中;案外祖母目前在監中,同住的案外曾祖母D則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目前已協助案大姊E及案二姊F的部分照顧,主述已無法且無意願照顧兒童A,案父則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不佳,因此案父之親屬皆無照顧兒童A意願,故目前暫無其他親屬支持系統可介入協助案家提供照顧。⑶有關服務處遇計畫部分,案母雖表達願意配合主責社工要求與建議,穩定家中經濟收入及主動提出親子會面需求,並同步配合脆家社工所開立一般性親職教育20小時,同時也配合親職教育執行單位社工安排課程執行,從114年11月21日執行迄今仍有17小時尚待執行。⑷聲請人開案處遇期間,經社工家訪、電訪會談,案父母皆表達案家經濟狀況不佳,雖然案大兄跟案二兄由聲請人委託安置中,但案家中仍有案大姊跟案二姊需要照顧,家中經濟狀況及案家照顧量能已無力再照顧兒童A,因此有意願委託聲請人協助將兒童A出養,故於115年2月24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案父母同意且決議由聲請人協助轉介收出養單位,以協助案父母出養兒童A。⑸雖案父母同意出養兒童A,但社工仍針對案家目前尚有往來的親屬進行照顧資源盤點,案阿姨於今年初出監後並未返家居住,隨其男友居住在外,鮮少返家,對於兒童A無照顧意願;案外祖母及案舅目前仍在監服刑中,案外舅公則偶會到案家,然其具有中度肢障,家中又有兒少需要照顧,因此無力提供照顧;案祖母則與案父關係不佳,社工多次電話聯繫未果。整體評估,目前案家既有親屬照顧資源有限,暫無合適且穩定之親屬可提供兒童A長期照顧與安置,惟近期知悉案姑婆過往曾關心案家且關係尚可,後續社工將持續連繫案祖母及案姑婆評估其照顧意願及照顧能力,以進一步確認是否有可運用之親屬支持資源,如確認案祖母及案姑婆確無照顧意願後,主責社工將協助案父母簽屬出養同意書,並擬定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以利媒合收出養相關單位。⒊本次聲請延長安置原因:⑴案父母目前工作及生活皆未有明顯穩定,且目前案戶內尚有兩名兒少需要照顧,評估案家在經濟、照顧量能及親屬資源系統缺乏等因素,確實無法提供兒童A長期穩定的生活照顧與教養。⑵聲請人依據115年2月24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決議協助本案轉介出收養單位協助案家出養兒童A。⑶評估案父母生活狀況未獲穩定且其等現況並無能力扶養兒童A,聲請人除協助兒童A順利出收養程序外,社工將持續盤點案家可能發展之照顧支持系統及提升案父母、親屬資源等各別親職照顧之相關能力,以利照顧案家戶內兒少,家庭處遇持續進行,故目前仍有延長安置之需求。㈢綜合上述情形,為維護兒童A照顧權益、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兒童A,以保障兒少之安全與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0號民事裁定影本、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影本、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影本、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兒童A安置會議紀錄影本、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工科內埔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兒童ATDM會議簽到表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影本、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影本等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年幼不足1歲,無自我照護能力,且曾嚴重遭受有毒物質影響,又案父母經濟及生活狀況不穩定,對於生活缺乏積極度,無法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亦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保障兒童A能於安全無害並受妥善照顧之生活環境成長,維護其權益,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故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身分資料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138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4年12月6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送達地址均保密)
B  A0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9年7月17日
       住同上
C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6年6月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號
D  林君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3月2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E  潘姿伃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5年6月20日
       住同上
F  潘淑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9年12月10日
       住同上
G  陳瑞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1年4月3日
       住同上
       (現安置中)
H  潘敬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2年8月22日
       住同上
       (現安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