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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5 月8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少年A 之父母親離異,並約定A 由母親B 監護。B 因無法支付房屋租金遭退租後,自行暫居○○家,表示不便帶A ,導致A 獨自在○○逗留超過1 日,B 身為監護人,未妥適安排兒少照顧,涉及嚴重疏忽照顧及疑似遺棄,又無適當親屬可照顧A ,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5 年2 月8 日。B 目前遵守、配合處遇計畫之態度並非積極,承諾社工之處遇約定(定期安排會面、提供經濟計劃、強制性親職教育)未能完全做到,以致仍無法認定其親職能力有所提升,也無法認定其基礎經濟生活平穩,故無法認定B 可以提供A 穩定成長之環境,評估B 暫不適合接回C 照顧,是聲請人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會議紀錄、屏東縣○○○○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而本院審酌A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B 未能提供A 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17號)
 A  A03 民國000 年0 月0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村○○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保密)
 B A04 民國00年0月0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居○○市○○區○○路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