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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 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之父母B、C離異,由案母B單獨監護並將兒童A交由保母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接獲通報,保母因照顧費用聯繫案母B,案母B表示無法支付費用亦無意願照顧案主,此後便無法取得聯繫,因此報案請聲請人協助安置兒童A。聲請人社工多次致電案母B、案父C及案祖母均聯繫未果,案母B疑有遺棄兒童A情事,評估兒童A無法獲得適當照顧,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0日下午17時30分緊急安置兒童A,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護字第261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5年1月21日。聲請人針對兒童A後續照顧計畫於114年11月8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B、C均未到場,決議B、C應於同年11月30日前提供住居所地址,安排申請與A會面交往事宜並接受親職教育,另於同年12月5日前遷移A戶籍資料,B收到會議紀錄後提供住居所地址但未申請親子會面,並表示因工作及交通因素須於115年3月始可南下處理戶籍。C則於離婚後即無負擔A照顧教養事宜,並表示因經濟因素無能力及意願照顧A。綜上,B、C親情維繫態度消極,也尚未安排親子會面及親職教育課程,親子關係疏遠,暫待時間提升照顧及教養功能,以及提升親子關係,目前亦尚無其他親屬有意願提供協助照顧,為維護A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A,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61號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以及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自可認聲請人主張為真。爰審酌本件兒童A家庭保護功能不足,B、C態度消極、親職能力亟待提升且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而A尚無足夠能力自保,為維護其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真實姓名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4號)
A A03 男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籍設屏東縣○○市○○○街00號
        (安置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A05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村街00號
        住○○市○○區○○路0段0號5B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A06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街00號11樓1之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