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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案母B為屏東縣衛生局毒品列管人口,於114年9月23日經優生醫院醫生評估催生生下兒童A,復於114年9月25日發現兒童A因出現高燒、喘、心跳加快等疑似毒品戒斷症狀,緊急將兒童A送往義大醫院中重度病房治療,且於新生兒健檢中,檢驗出兒童A尿液中含有安非他命成份。另案母B與案前夫C分分合合,關係極度不穩定,且案母B當時到友人家生活,無法提供兒童A穩定生活,加上案家無其他親屬可協助替代照顧,故於114年10月14日18點27分將兒童A緊急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寄養家庭,並由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在案(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58號)。㈡處遇現況及評估:⒈成人關係持續動盪,極度不穩定:案母B約於114年10月中旬左右回到前夫C家照顧案手足D,後聲請人於114年10月16日、114年11月14日再收到家庭暴力通報(相對人皆是案母前夫C)。⒉照顧者涉及刑事案件,已入監服刑:案母B因涉及多項刑事案件,分別有毒品、詐欺、洗錢等,已於114年12月8日當庭羈押入監。⒊親屬資源持續無意願:案外祖母因自身有債務及生活壓力,無意願協助照顧兒童A,目前尚無其他親屬出面表達願意接手照顧。⒋兒童A在寄養家庭現況:兒童A現由寄養家庭照顧,寄養家庭已可從兒童A的肢體動作猜測兒童A需求,寄養家庭逗弄兒童A也會有笑容,目前兒童A凌晨時睡眠狀況較為淺眠,不容易入睡,需要寄養爸媽輪流抱著安撫,也發現兒童A情緒較為敏感。㈢綜上,案家家庭關係與環境非常不利於兒少發展,考量兒童A年幼未滿1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案母B已入監執行,目前無其他親屬可出面提供兒童A適當的照顧、教養及保護,故評估案家暫無法將兒童A接回照顧,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兒童A,以保障兒童A之安全與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47、316、258號民事裁定影本、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影本、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影本等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案母C(已於114年12月11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入監執行)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為證。爰審酌兒童A年幼不足1歲,無自我照護能力,且生父不詳,而案母B先前未能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目前又入監服刑中,無法實際扶養照顧兒童A,家庭照養保護功能嚴重不足,又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確保兒童A能於穩定安全之環境健全成長,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
身分資料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6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4年9月23日
       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
       (現安置中)
B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7年5月22日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C  張仁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10月3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D  張子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3年9月8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現安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