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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 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接獲通報,保母因照顧費用聯繫案母B,案母B表示無法支付費用亦無意願照顧案主,因此報案請聲請人協助安置兒童A。聲請人社工與案母B、案父C及案祖母均聯繫未果,案母B疑有遺棄兒童A情事,評估兒童A無法獲得適當照顧,故聲請人於114年10月20日下午17時30分緊急安置兒童A,並迭經本院以114年度護字第261號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4月21日。聲請人於114年11月8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決議之親情維繫,提升B、C親職功能之執行狀況,自安置A至今,B未主動提出親子會面事宜,經聲請人社工主動安排,於115年3月23日以通話方式進行第一次親子會面,B原定於3月處理戶籍一事,亦至今尚未處理,後續開立B14小時親職教育課程,由B居住地家防中心協助進行。C自述因債務問題,經濟及生活受限,除電話聯繫外無法提供居住地址,也無交通工具難以配合親職教育課程,C表示可與A每月以通話方式聯繫親情,另表示未來經濟生活改善有意願接A返家。綜上,B對親職維繫之重要性認知及親職角色投入較低,C雖有意願但均屬口頭表示,尚未有可行生活規劃或具體改善行動,B、C之情感支持、照顧責任與生活穩定均顯不足,尚待透過親職教育、親情維繫處遇以提升親職功能,為維護A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A,以維護其等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自可認聲請人主張為真。爰審酌本件兒童A家庭保護功能不足,B、C尚未有具體作為,親職能力亟待提升,為維護其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真實姓名對照表(115年度護字第85號)
A A03 男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籍設屏東縣○○市○○○街00號
        (安置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A05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村街00號
        住○○市○○區○○路○段0號5B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A06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街00號11樓1之
        1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