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卓芳文(在監)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忠銘(在監)
賴佑安
余有志(在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庭後具狀聲請更改訴之聲明,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