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龍佃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