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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盧俊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5月17日
35,000元
0543690
臺北市敦化國民小學